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簡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8號原告 王木泉 訴訟代理人 林沛妤 律師被告 陳沂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交易字第125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德寬
法官陳斐琪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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