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花交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花交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花交簡附民字第17號原告 羅尹絃 訴訟代理人 鄭敦宇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被告 周裕斌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花交簡字第56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周裕斌被訴過失傷害乙案,經原告羅尹絃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戴韻玲法官梁昭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書記官洪大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