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071號債權人 朱進郎 上列債權人朱進郎因與債務人 陳森淵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朱進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或「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八日」。
三、請提出債務人陳森淵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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