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8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美商RECSolarGradeSiliconLLC法定代理人JamesD.Bowen代理人 朱百強 律師、 羅子倫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向聲請人訂購貨物之證明文件(如契約書、相對人簽收單、發票或其他足資釋明確有買賣之文件)。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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