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19號原告 黃永源 訴訟代理人 歐斐文 律師被告 孫秀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
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零陸萬肆仟肆佰柒拾貳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壹萬捌仟貳佰壹拾陸元,扣除已繳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拾壹萬柒仟貳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書記官蔡秉芳附表:(單位:新臺幣元)
一、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㈠臺南市○○區○○段○○○○號土地:
570元(105年公告土地現值)×1136.17平方公尺(面積)=647,617元㈡臺南市○○區○○段○○○○號土地:
570元(105年公告土地現值)×19941.85平方公尺(面積)=11,366,855元㈢小計12,014,472元(647,617+11,366,855=12,014,472元
)
二、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50,000元
三、以上合計12,064,472元(12,014,472+50,000元=12,064,4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