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82號原告業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鈴珍 訴訟代理人 張麗真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照賢 被告 簡連旺
簡正川 簡福達 簡新科 簡昭榮 簡昭東 被告 簡新調 訴訟代理人簡新科被告 簡新田
簡羅素碧 被告 簡昭俊
簡新豪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簡新科被告簡賴昭
簡 劉阿菊 簡昭峰 簡昭謙 簡昭強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簡新科被告 簡金生
楊芷綾 (原名 楊秀玲 )
參加人 游淑貞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到院:
㈠坐落桃園市○○區○○段○○○○段00地號、55-1地號土地歷
次異動索引、使用分區證明,及該二筆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規定之「耕地」相關證明。
㈡依原告所提出最新系爭55地號、55-1地號謄本記載,被告楊芷
綾(原名楊秀玲)所有權應有部分已於民國103年9月6日出賣予第三人 李怡萱 ,本件被告是否變更?若有請提出李怡萱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書記官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