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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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44號原告丙○○被告甲○○
乙○○丁○○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陳報請求拆除房屋所佔用應返還之土地面積及地號,並依該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土地面積×公告現值)後,繳納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書記官張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