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654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4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3月確定後已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7月24日以法矯字第0950027572號函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月甚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