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43號聲請人東聲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9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書記官張夜明┌──────────────────────────────────────────────────────┐│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4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東聲水電工程有限公│農民銀行臺東分行│94年3月24日│70,000元│FAY二0三六六│││0│司、甲○○││││四七│││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