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092號原告豐茂生技有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武典 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 律師複代理人 賴鴻齊 律師被告宏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江秋弘人訴訟代理人 白銘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因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兩造就此業以書面約定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原告提出之倉儲合約書第11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書記官胡文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