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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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05號原告 謝昕彤 原告 謝昕芸 兼法定代理人 謝武哲
李憶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源進興業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雖共同起訴,然係本於各自之請求權,分別訴請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萬4,000元及請求移除果汁銷售機台及其他廣告媒介上之肖像,其等訴訟標的價額應分別核定。又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15萬4,000元,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為非財產權訴訟,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書記官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