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9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19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周政寬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詠嘉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雅嵐
一、債務人李詠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玖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李詠嘉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許雅嵐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