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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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慰撫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33號原告 蘇紫婕 訴訟代理人 謝宜庭 律師被告 吳國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慰撫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合計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肆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合計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肆佰元」;關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肆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肆佰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書記官張珮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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