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上易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易字第207號上訴人 黃志傑 訴訟代理人 林孝璋 律師上訴人 何國洲 訴訟代理人 陳裕文 律師
林于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
法官張維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書記官黃璽儒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上易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易字第207號上訴人 黃志傑 訴訟代理人 林孝璋 律師上訴人 何國洲 訴訟代理人 陳裕文 律師
林于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
法官張維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書記官黃璽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