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附民字第6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692號原告 林英質 被告 石敏雄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上易字第486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因侵權行為等情。爰求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曾鈴媖法官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書記官梁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