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建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建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上字第16號上訴人俊宗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屏東縣琉球鄉公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1月6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55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8萬9,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官邱泰錄
法官王琁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書記官沈怡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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