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自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自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自字第2號自訴人 王昱 又自訴代理人 陳澤嘉 律師被告 林憲同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自訴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自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自訴;撤回自訴,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又告訴乃論之罪,其自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25條第1項、第2項、第343條準用同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自訴人王昱又自訴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自訴人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同年月30日均具狀表示撤回本件自訴,有刑事撤回自訴狀2份在卷可稽,爰依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何玉鳳
法官吳宗育法官李怡貞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鈺珣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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