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家救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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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家救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救字第18號聲請人 裴氏德 地址年籍均詳卷相對人 陳泄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訴請離婚事件(本院112年度婚字第36號),非相對人所能否認,聲請人應有勝訴之希望,並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在案,目前實無資力再支出相關訴訟費用,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民事卷宗審閱無訛。復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煒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品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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