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4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494號聲請人奇陣電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正 松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1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7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書記官蔡佳容┌─────────────────────────────────────┐│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49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奇陣電機有│臺灣銀行土│102年3月31│450,000元│AH0000000││││限公司陳正│城分行│日││││││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