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651號原告 李志鵬 原告 黃蘭鈴 前列李志鵬、黃蘭鈴共同被告 葉士豪 被告 曾元昀 被告行政院衛生署雙和醫院法定代理人 吳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下:
一、原告李志鵬部分為新臺幣(下同)參佰零捌萬伍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壹仟伍佰玖拾壹元。
二、原告黃蘭鈴部分為參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零柒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書記官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