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7406號債權人 陳洪麗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BALDICANTOS,MARYJANENALAN即 瑪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
票)㈡請陳報債務人BALDICANTOS,MARYJANENALAN即瑪莉之居
留證影本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備足資證明其現居我國境內且未出境之證明文件影本。
㈢提出LiHongchenHong為債權人陳洪麗紅之釋明資料。(
如:護照影本)㈣陳報已到期16期之月份起迄日期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書記官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