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苗簡字第2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苗簡字第2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苗簡字第二一二號
聲請人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三七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點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毒品罪。扣案之安非他命二‧九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法官楊台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惠雯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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