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聲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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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聲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3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NGUYENKHANHNAMI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NGUYENKHANHNAMI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NGUYENKHANHNAMI前犯傷害致死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53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至受刑人係越南籍人士,是否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所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規定,核屬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處分之職權,非本院審究範圍,併予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張盛喜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