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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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54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晁偉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晁偉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晁偉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陳晁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惟受刑人已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一節,有受刑人民國111年1月21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本件受刑人顯已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其聲請厥為正當,應予准許。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經本院函請受刑人於文到5日內就本案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於111年2日25日收受本院函文後,於同日表示無意見,有本院111年2月17日中院平刑捷111聲546字第1110012142號函文、送達證書、本院陳述意見表各1份在卷可參,已保障受刑人程序上之權益。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等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龍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華鵲云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附表:受刑人陳晁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9/03/01109/03/25109/03/17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467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684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32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692號109年度簡字第584號110年度易緝字第159號判決日期109年06月12日109年06月30日110年10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692號109年度簡字第584號110年度易緝字第159號判決日期109年07月27日109年08月12日110年11月23日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203號(編號1至2,經臺中地院109聲43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476號(編號1至2,經臺中地院109聲43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1號編號4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9/03/17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32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易緝字第159號判決日期110年10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易緝字第159號判決日期110年11月23日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