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1365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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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涂明智
兼法定代理 張克龍
人
被告張克龍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湖簡字第136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許秋莉
通譯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26,213元,及自民國
(下同)112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598%計算
之利息,暨自112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
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33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許秋莉
法官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