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1365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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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涂明智

被告禾創建築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克龍

被告張克龍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湖簡字第136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許秋莉

通譯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26,213元,及自民國

(下同)112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598%計算

之利息,暨自112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

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33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許秋莉

法官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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