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49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49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4938號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玖拾陸萬零伍佰貳拾壹元,及自附表「最後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附表「利率」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書記官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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