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3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43675號債權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容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縣立聯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縣立聯股份有限公司業於96年11月30日經授中字第0963533227號函准廢止在案,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書記官張錦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