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3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陳 志成
陳銀 宗 石織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柒仟陸佰玖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 陳志成 於就讀正修科技大學時,邀同 陳銀宗 、石織瑄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105年8月8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106年9月8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新臺幣517,693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3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石織瑄、陳│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2.15%│││517,693元│志成、陳銀│8月8日起││││││宗││││└──┴─────┴─────┴──────┴──────┴───────┘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石織瑄、陳│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17,693元│志成、陳銀│9月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宗│││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