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1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1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6141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莊祖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零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8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莊祖翔前於民國107年8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270,026元,及自民國108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8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及帳卡資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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