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93號原告 何劉燕玉 被告 何寶臻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59,300元(計算式:2,661平方公尺X公告土地現值1,300元/平方公尺=3,459,300),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5,2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唐一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書記官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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