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7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7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711號聲請人 洪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8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家慧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劉冠伶┌───────────────────────────────────────┐│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7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洪旺│彰化商業銀│104年4月30│137,600元│KN0000000││││行世貿分行│日│││├──┼───────┼─────┼──────┼─────────┼─────┤│002│洪旺│彰化商業銀│104年5月31│282,000元│KN0000000││││行世貿分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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