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0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重訴字第204號原告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瑞欽 訴訟代理人 王一文 被告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國柱
陳惠菊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銘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貳拾萬柒仟零捌拾壹點零壹元,及自民國一○二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萬貳仟陸佰柒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零柒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佰貳拾貳萬捌仟肆佰壹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者,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前向原告購買藍寶石晶片等產品,為確保付款,並簽發
票號為YA0000000號、發票日為民國102年3月31日、付款人為第一銀行臺南分行、票面金額為新臺幣8,830,080元之支票乙紙交付原告收執以為貨款之擔保,原告並依約陸續出貨。詎料原告於102年7月22日送貨1500PCE藍寶石晶片產品(金額為美金22,365元)時,突遭被告物管人員拒收,並通知原訂於同年7月25日所應支付6月至7月間之貨款(含7月22日所拒收貨物貨款)合計美金378,546.01元,無法支付。
㈡嗣經雙方對帳後,被告公司已收受原告貨品應付款及退貨之
情形,詳如原告所提附表之應收帳款一覽表所示,目前尚積欠貨款美金207,081.01元(換算新臺幣金額為6,228,414元),且均屆清償期,經原告多次催討無效,為此依據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
㈢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207,081.0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如受不利之判決,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並以下列情詞置辯:
被告公司自102年7月爆發危機後,目前公司處於整理階段,經訴訟中與原告接洽收貨對帳人員確認後,對原告所提有關本件之支票、出貨單、退貨單、折讓單及應收帳款一覽表等證物不再為爭執,請求依法判決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1紙、出貨單及統一
發票各14紙、應收帳款一覽表1份、退貨單4紙、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5紙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其主張為真實。
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同法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亦有明文。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之前開金額,並未定有給付之期限,而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102年8月21日寄存送達於善化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於卷內可憑,依法於同年月31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應以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認定發生催告效力,因此,原告請求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2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即指102年8月31日該日利息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從而,原告依據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貨
款美金207,081.0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僅利息經本院部分駁回,被告就貨款仍負全部之給付義務,是認訴訟費用由被告全數負擔為適當,並依同法第87條第1項確定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62,677元)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六、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准予宣告假執行以及免為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均無不合,爰酌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之金額,分別予以准許;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業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7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書記官吳幸芳附表:原告對被告應受帳款一覽表┌──┬─────┬───┬───┬──────┬─────┬────────┐│項次│單號│出貨日│貨款│發票號碼│金額(美金│貨物狀態││││期│到期日││)││├──┼─────┼───┼───┼──────┼─────┼────────┤│1│0000000000│102年6│102年6│ML00000000│26838.00│已收受││││月20日│月25日││││├──┼─────┼───┼───┼──────┼─────┼────────┤│2│0000000000│102年6│102年7│ML00000000│23483.25│已收受││││月24日│月25日││││├──┼─────┼───┼───┼──────┼─────┼────────┤│3│0000000000│102年6│102年7│ML00000000│39138.75│已收受,全數退貨││││月25日│月25日│││(項次18)│├──┼─────┼───┼───┼──────┼─────┼────────┤│4│0000000000│102年6│102年7│ML00000000│29820.00│已收受,全數退貨││││月26日│月25日│││(項次15)│├──┼─────┼───┼───┼──────┼─────┼────────┤│5│0000000000│102年7│102年7│NJ00000000│16112.25│已收受││││月1日│月26日││││├──┼─────┼───┼───┼──────┼─────┼────────┤│6│0000000000│102年7│102年7│NJ00000000│57776.25│已收受││││月3日│月28日││││├──┼─────┼───┼───┼──────┼─────┼────────┤│7│0000000000│102年7│102年7│NJ00000000│38766.00│已收受││││月4日│月29日││││├──┼─────┼───┼───┼──────┼─────┼────────┤│8│0000000000│102年7│102年7│NJ00000000│9095.63│已收受││││月4日│月29日││││├──┼─────┼───┼───┼──────┼─────┼────────┤│9│0000000000│102年7│102年7│NJ00000000│9615.38│已收受││││月9日│月29日││││├──┼─────┼───┼───┼──────┼─────┼────────┤│10│0000000000│102年7│102年7│NJ00000000│30938.25│已收受,部分退貨││││月9日│月29日│││(項次19)│├──┼─────┼───┼───┼──────┼─────┼────────┤│11│0000000000│102年7│102年7│NJ00000000│37275.00│已收受,部分退貨││││月12日│月26日│││(項次17)│├──┼─────┼───┼───┼──────┼─────┼────────┤│12│0000000000│102年7│102年7│NJ00000000│6756.75│已收受││││月12日│月26日││││├──┼─────┼───┼───┼──────┼─────┼────────┤│13│0000000000│102年7│102年7│NJ00000000│30565.50│已收受,全數退貨││││月16日│月30日│││(項次16)│├──┼─────┼───┼───┼──────┼─────┼────────┤│14│0000000000│102年7│102年7│NJ00000000│(22365.00│拒收,故已註銷,││││月22日│月25日││)│不計入應收帳款│├──┼─────┼───┼───┼──────┼─────┼────────┤│15│0000000000│102年7││ML00000000│-29820.00│退貨││││月24日│││││├──┼─────┼───┼───┼──────┼─────┼────────┤│16│0000000000│102年7││NJ00000000│-30565.50│退貨││││月24日│││││├──┼─────┼───┼───┼──────┼─────┼────────┤│17│0000000000│102年7││NJ00000000│-29074.50│退貨││││月24日│││││├──┼─────┼───┼───┼──────┼─────┼────────┤│18│0000000000│102年7││ML00000000│-39138.75│退貨││││月24日│││││├──┼─────┼───┼───┼──────┼─────┼────────┤│19│0000000000│102年7││NJ00000000│-20501.25│退貨││││月24日│││││├──┴─────┴───┴───┴──────┼─────┼────────┤│合計│207081.01│項次1至13金額扣││││除項次15至19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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