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45號原告 粟振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原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民事起訴狀中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判決之具體事項)為何,應予補正聲明。
二、原告陳明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於起訴狀內雖記載被告為「財政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北投稽徵所」,惟僅檢附「『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國家賠償事件拒絕賠償理由書」,請確認原告提告之賠償義務機關究竟為何?並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補正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暨賠償義務機關有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逾期不協議、協議不成立或拒絕賠償之證明資料。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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