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98號聲請人 謝新平 聲請人 余忠河 聲請人 蘇炳榮 相對人 陳偉明 相對人方文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4年11月3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億5仟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5年11月2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104年12月3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陳偉明、方文於104年12月17日分別將其所有不動產信託予第三人 賴鳳蓮 、 蘇晉德 ;相對人陳偉明、方文分別於105年4月25日、同年5月20日塗銷信託並登記在案。
三、另相對人於104年11月20日向聲請人借用1億2仟萬元,約定104年12月10日償還。詎相對人屆期未為償還,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建築改良物信託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原受託人於
5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具狀陳述伊等已與原受託人終止信託關係。另伊原於105年2月16日與第三人 楊健福 簽訂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買賣合約,並將收取簽約金額720萬元支票交付聲請人謝新平作為清償借款之部分款項,並請求受託人等配合辦理移轉登記之手續,惟聲請人謝新平竟拒收,且受託人也不願配合辦理,伊等願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出售以便清償抵押權債務,故聲請人提抵押權拍賣之聲請,實無實益等語。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保護其權利,得提起訴訟,以謀解決。相對人亦自承有本筆抵押債務且尚未清償,本院審酌聲請人所提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北市│士林區│ 至善 │4│453│旱│1062│1/1│所有權人│││││││││││:方文│├─┼───┼────┼────┼────┼────────┼─┼──────┼──┼────┤│2│臺北市│士林區│至善│4│454│旱│1401│1/1│所有權人│││││││││││:方文│├─┼───┼────┼────┼────┼────────┼─┼──────┼──┼────┤│3│臺北市│士林區│至善│4│455│旱│1106│1/1│所有權人│││││││││││:陳偉明│├─┼───┼────┼────┼────┼────────┼─┼──────┼──┼────┤│4│臺北市│士林區│至善│4│456│旱│217│1/1│所有權人│││││││││││:陳偉明│├─┴───┴────┴────┴────┴────────┴─┴──────┴──┴────┤│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4009│臺北市士林區仰│臺北市士林區至│鋼筋混凝土造│1層:141.76│陽台:27.5│全部│所│││2│德大道2段70巷│善段4小段454│2層樓房│2層:139.01│1││有││││17號│地號│農舍│合計:280.77│平台:24.7││權││││││││6││人││││││││││:││││││││││方││││││││││文│├─┼──┼───────┼───────┼──────┼───────┼─────┼──┼─┤│2│4009│臺北市士林區仰│臺北市士林區至│鋼筋混凝土造│1層:151.92│陽台:20.7│全部│所│││1│德大道2段70巷│善段4小段455│2層樓房│2層:151.92│2││有││││15號│地號│農舍│合計:303.84│平台:20.7││權││││││││2││人││││││││││:││││││││││陳││││││││││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