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0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9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啓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執他字第3487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6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毒品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453號被告林啓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無罪,復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更一字第5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本院的判斷㈠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㈡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含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12月20日調科壹字第11023017430號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111年2月9日刑鑑字第1108031178號鑑定書可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453號卷第28、41頁)。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銷燬扣案物品,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㈢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力慈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附表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備註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合計驗餘淨重21.16公克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合計驗餘淨重152.41公克(計算式:152.5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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