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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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審理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05號聲請人即被告 劉金輝 選任辯護人 張益隆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706號),聲請停止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被告已知所悔悟,並透過被告之兄長與被害人聯繫洽談賠償事宜,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茲因被害人要求之賠償金額超出法律依據且屬過高,實不合理,致雙方遲遲無法達成和解,現被害人已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並由臺中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400號審理中,已訂庭期為民國105年3月14日審理,待民事一審判決後,被告必依判決內容賠償予被害人,以明被告確有誠意賠償被害人之損害,而此涉及被告之刑罰量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7條規定,懇請鈞院就本件刑事案件暫停審理,待民事案件判決後,再行審理云云。
二、按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已經起訴者,得於其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7條固定有明文;然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已經起訴者,刑事審判應否停止,刑事法院原有審酌之權,誠以刑事裁判並不受民事裁判之拘束,如併就民事法律關係自行審認,以為刑事判決之基礎,不更停止刑事審判程序,亦為法之所許(最高法院33年度上字第1355號、28年度上字第2017號判例意旨參照)。依上開判例意旨,縱有刑事訴訟法第297條規定之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情事,刑事法院仍得依職權斟酌之,而非即應停止審判。又按停止審判,屬於訴訟程序範圍,是否有刑事訴訟法第297條之事由,由法院斟酌實際情事,決定依法停止審判或續行審判程序,此屬法院之職權,當事人並無聲請權,其聲請僅促請法院為職權之發動而已,合先說明。
三、經查,本件被告是否於民事判決後履行損害賠償,僅為刑事法院量刑之參考,並非刑罰應否免除之事項,亦與犯罪是否成立無關。被告據以聲請停止審理,核與前開法律規定之要件不符,其聲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王鏗普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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