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3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明順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第2264、335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明順(一)於民國107年4月20日23時2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為警扣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1.65公克)。(二)於107年7月22日1時1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號前,為警扣得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毒品海洛因
1包(驗餘淨重0.5513公克)。而被告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經檢察官以10
7年度毒偵字第2264、3352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其未經裁判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參照)。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於105年6月22日經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為刑法沒收規定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另海洛因係第一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1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謝明順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執行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2264、33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足憑,堪認屬實。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7年5月18日調科壹字第10723012660號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年8月3日草療鑑字第1070700477號鑑驗書各1份附卷可憑,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另扣案包裝毒品所用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成分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偉庭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品│鑑定結果│備註│││(含包裝容器)│││├──┼────────┼──────┼─────────┤│1│送驗粉末檢品2包│檢出第一級毒│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驗餘淨重:│品海洛因│物實驗室107年5月│││1.65公克││18日調科壹字第1072│││││0000000號鑑定書(│││││107核交2533卷第7│││││頁)、臺中地檢署10│││││7年度毒保字第224│││││號扣押物品清單(10│││││7核交2533卷第3頁│││││)│├──┼────────┼──────┼─────────┤│2│檢品編號:│檢出第一級毒│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B0000000│品海洛因│院107年8月3日草│││驗餘淨重:││療鑑字第0000000000│││0.5513公克││號鑑驗書(107毒偵│││││3352卷第62頁)、臺│││││中地檢署107年度毒│││││保字第518號扣押物│││││品清單(107毒偵33│││││52卷第6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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