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聲字第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韋均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犯強盜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6月28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少上訴字第6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蔡廷宜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