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認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481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離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09)融民初字第3118號民事確定判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此項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此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兩造因情感破裂,經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確定等情,業據提出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09)融民初字第3118號民事判決、判決生效證明書、福建省福清市公證處(2010)融證民字第4996、4997號公證書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99)核字第065483、065484號證明書、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核上開判決離婚理由,與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規定情形相當,尚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且符合兩岸間平等互惠及相互承認之原則。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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