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2年度新小字第26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被   告  葉雅禎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新小字第261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2年8月27日下午5時0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鴻銘
 書 記 官 劉瑞泰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貳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伍仟陸佰捌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劉瑞泰
法官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書記官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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