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3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300號聲請人林園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協健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2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書記官廖曉鐘┌──────────────────────────────────────────────┐│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30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林園酒店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朝│101年10月24│571,111元│0000000││││司│馬分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