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012號原告 黃建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志文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除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繳納壹萬零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書記官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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