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034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至16樓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文雄 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壹仟叁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伍佰壹拾元,除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繳納伍仟零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書記官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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