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19號原告臺灣新故鄉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蘇冠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758,824元【計算式:(821、
973、974地號土地面積共281.68平方公尺×107年土地公告現值均為11,800元)+549建號建物課稅現值14,600元+602建號建物課稅現值420,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2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書記官王宣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