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虎簡調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陳喬聖
廖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於調解程
序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等塗銷坐落桃園市○○區○○段○○○
○號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調解事件,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
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書記官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