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壢保險小字第44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訴訟代理人 許昶華
訴訟代理人 洪善鈞
被 告 稅信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陸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書記官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