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195號原告 林稟豪 被告 葉金海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因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法律規定,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19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黃怡文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