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原易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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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原易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原易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智詠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62
82、26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智詠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月拾壹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朱智詠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4款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羈押原因,復經權衡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13年9月6日裁定羈押在案。
三、被告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簡字第6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撥執行有期徒刑乙節,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113年9月12日橋檢春岩113執緝710、711字第1139045244號函、橋頭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執緝岩字第710號執行指揮書(甲)各1份附卷可稽。是被告既已因另案執行,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之情形,足認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自應予撤銷羈押,爰依前揭規定,應自另案開始執行之日即113年10月11日起撤銷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培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書記官張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