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3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3081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顧雲華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顧雲華戶籍設於高雄○○○○○○○○,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其住居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依上開法條規定,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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