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5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7531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張筠宥 債務人 林慶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柒佰肆拾壹元及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陸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林慶連於民國94年3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
,000元整,約定於民國98年3月29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5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可證。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7年3月28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第十九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㈡債務人林慶連於民國94年12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
,000元整,約定於民國96年12月6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5年3月1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六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㈢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貸款暨動產
抵押契約書、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可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影本、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繳息明細各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貴欽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753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慶連│自民國97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8.5%│││84741││月29日起│││││元│││││├──┼───┼─────┼──────┼──────┼───────┤│002│新臺幣│林慶連│自民國95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10%│││138609││月2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慶連│自民國97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4741││月3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林慶連│自民國95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38609││月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